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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记要道略解
第卅一讲
 
 
  我们打开圣经,读利未记第廿章第1到27节,「耶和华对摩西说:『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:凡以色列人,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,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,总要治死他。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。我也要向那人变脸,把他从民中剪除,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,玷污我的圣所,亵渎我的圣名。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,本地人若佯为不见,不把他治死,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,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。
 
 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,随他们行邪淫,我要向那人变脸,把他从民中剪除。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,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 神。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,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。凡咒骂父母的,总要治死他;他咒骂了父母,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。
 
 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,奸夫淫妇都必治死。与继母行淫的,就是羞辱了他的父亲,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,罪要归到他们身上。与儿妇同房的,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,他们行了逆伦的事,罪要归到他们身上。人若与男人苟合,像与女人一样,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总要把他们治死,罪要归到他们身上。人若娶妻,并娶其母,便是大恶,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,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。人若与兽淫合,总要治死他,也要杀那兽。女人若与兽亲近,与它淫合,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,总要把他们治死,罪要归到他们身上。
 
  人若娶他的姐妹,无论是异母同父的,是异父同母的,彼此见了下体,这是可耻的事,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。他露了姐妹的下体,必担当自己的罪孽。妇人有月经,若与她同房,露了她的下体,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,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,二人必从民中剪除。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,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,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。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,就羞辱了他的伯叔,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,必无子女而死。人若娶弟兄之妻,这本是污秽的事,羞辱了他的弟兄,二人必无子女。
 
  所以,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、典章,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。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,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,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,所以我厌恶他们。但我对你们说过,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,就是我要赐给你们为业流奶与蜜之地。我是耶和华你们的 神,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。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,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,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,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。你们要归我为圣,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,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,使你们作我的民。
 
  无论男女,是交鬼的,或行巫术的,总要治死他们,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,罪要归到他们身上。』
 
如何理解「至于死的罪」和「不至于死的罪」
 
  除恶务尽。 神所定的律例里,有「当死的罪」,也有「不至于死的罪」。若是「不至于死的罪」,我们认罪悔改,献赎罪祭、献燔祭,祭司按 神所定的条例,杀赎罪祭牲、杀赎愆祭牲,罪就得赦免了。所以「不至于死的罪」有赎愆祭、赎罪祭;但「当死的罪」就没有办法赎了,要把他治死。刚才我们看的这些经文,都是「至于死的罪」。
 
  在新约里,基督徒所犯的罪,也有「至于死的罪」,也有「不至于死的罪」。那么「至于死的罪」,在新约里是不是也要把人打死呢?那不行。现在有法律,教会没这个权柄,不可以打死。但在新约的教会里,「至于死的罪」是什么呢?就是灵与 神隔绝了,灵死在过犯罪恶之中;是指着灵死了,不是肉体死。所以,「当死的罪」使基督徒那个活的灵(那个与基督同活、重生、和 神接通的灵)又断绝了,这叫「当死的罪」。
 
  旧约有这些规定,难道新约没有吗?我们再看新约也有「当死的罪」。我们看约翰壹书第五章第16节,「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⋯⋯」这「不至于死的罪」就是我们刚才看《利未记》所写那些要治死的罪以外的(在第二十章前面有许多),是轻微的。也就是说,基督徒偶尔为过犯所胜(加六1),比如,发了脾气、吵了架,或者彼此有些话语上的冲突⋯⋯这些都是「不至于死的罪」。那么「至于死的罪」是什么呢?就是灵死了。比如,拜偶像、行邪术、交鬼,这些都叫「至于死的罪」。你看,这里都要把他治死。
 
拜偶像是「至于死的罪」
 
  我们来看看这些「至于死的罪」。「至于死的罪」就要从民中剪除。第一个在第二十章,「以色列人,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,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,」摩洛就是偶像,是当时迦南地最流行的一种偶像。「总要治死他。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。我也要向那人变脸,把他从民中剪除,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,玷污我的圣所,亵渎我的圣名。」(利廿2~3)这叫「至于死的罪」,就是拜偶像,甚至于把儿女献给偶像。
 
  很多迷信的地方都有这一套。我们中国古时候就有河伯娶亲——把女子给河伯。这个故事很有趣,韩愈就曾经治理过这事。有人说,他们那地方常常闹水灾,这河里有一个河伯,河伯就是河里的神。我们要弄一个女子,把她丢在水里淹死,叫她去作河伯的太太,并且每年要有一个女子。这河伯好淫乱,每年都要一个,这样牠就不再闹水了。他们用这种迷信的法子,伤害无辜妇女,从当地的人家中选出一个女子。后来韩愈知道这事,也找了一个女子,按着他们的规矩去做。但还没有去做之前,他就问,「河伯娶亲是谁传出来,说有这么回事?」大家就找了一个庙祝(当时偶像庙里的庙祝),他为了敛财,为了愚弄人民、愚弄当地的官府,就发明出这种说法来。
 
  韩愈说,「你跟河伯很熟吗?」这个人很高兴,想连太守(那时还是刺史)都来问我这事,他就回答说,「是啊,这河伯向我托梦,说牠需要民间的女子,要给他娶亲,把这女子献给牠,牠就可以不再兴风作浪,不发大水让河流泛滥了。」韩愈觉得很滑稽,就说,「河伯到底锺不锺意现在我们选的这女子呢?」他说,「大概没问题。因为这是经我去选的,大概牠会锺意。」韩愈说,「那不一定。这样好了,我们先派你去跟河伯商谈一下,把你的手脚綑起来丢下去,你去跟河伯打个招呼,看看牠喜欢不喜欢。牠要是喜欢,你就回来报信,我们再给牠送去;牠若是不喜欢,你也回来报信。」这人一听,吓死了!因为这根本就是假的、是迷信,拿人命来做一种迷信的故事。他知道这一下去就活不了了,他不去,说「我不能去!我不能去!」韩愈说「你跟河伯最亲,你跟牠是好朋友。这消息是你传来的,你给我下去!」韩愈就把他綑起来,丢下去。
 
  从此以后,这坏风俗就在那里灭绝了。为什么呢?因为他下去不回来了,他根本就是被丢在海里淹死了。韩愈说「这没有消息,那我们就等吧。等他回来,我们再来办这事。」这样就把那民女放回去了。从此没有人敢再提这事,若有再提的,可能韩愈再来一次,说「好!既然你提这事,那你下去看看吧。」就把他又弄下去。所以,韩愈是古时候破除迷信的名吏,韩愈在中国是最不迷信的人,他写过一篇文章,叫「原道」,就是破除一切的迷信。
 
  我们在这里就看到很多愚昧的风俗。像迦南地的人,他们把儿女给摩洛。这种迷信的风俗根本就是瞎胡闹。哪有一个偶像可以要一个活的人呢?!但那时候当地的民风很迷信,大家就相信这些。所以 神禁止以色列人,其实这种禁止还是 神爱世人, 神不愿意无辜的孩子被做成祭品。考古学家曾经挖出很多的罈子,里面就装着小孩的骨头。这是什么呢?就是古时候的祭司把小孩献给偶像,好可怕!谁家没有子女,谁不疼爱自己的子女呢?这些当政的人、这些迷信的人、这些偶像的祭司,他们利用迷信把人家的儿女夺去。若给他钱,暗中与他私通,就可以免除被献,然后他另找一个无辜的孩子。他们假借偶像作威作福,这都是迷信。所以 神禁止以色列人,这是 神的爱, 神爱祂的儿女、爱信奉祂名的人,让他们除去这种恶俗。 神定规不准这些虚假的东西在里面。
 
咒骂父母是「至于死的罪」
 
  治死的罪还有乱伦的事, 神规定了很多,比如「与邻舍之妻行淫的,奸夫淫妇都必治死。」(利廿10)此外,不孝顺父母的、咒骂父母的,要治死。这是不孝。我们知道,不孝的人一定是坏蛋!他没有良心!大家想想看,不孝顺父母的人是忘恩负义,他对给他万般恩情的父母都可以不孝,都可以忘记他们的恩典,辜负他们过去的爱。他对朋友又会如何呢?弟兄姊妹们,假如一个人对他的父母都不孝敬、都忘恩负义,他还能对你好吗?还能对你忠诚吗?还能对你诚实吗?还能对你有怜悯吗?不会的!你若对他稍微有一点儿不好,他就会把你杀掉。因为他对父母都可以咒骂,他杀你又算什么呢?这种人叫作没有人性、泯灭良心。社会还是把这种人除去为好,使社会安宁。所以,古时候 神就为他们立这些法律。凡是不孝顺父母的、咒骂父母的,就要把他治死,除去这恶,免得这恶在人中蔓延影响。这是最不好的范例。
 
  那么, 神就奖励那些孝敬父母的人。 神定十条诫命的时候,第五条就是当孝敬父母(出廿12),「使你得福在世长寿。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。」(弗六2) 神给人奖励、给人福气。亲爱的弟兄姊妹们,其实 神所定规的这一切,都是为了社会安宁、家庭幸福,为了人能够安和乐利,为了人有一个在地如在天的生活。但在人性罪恶的时候,这些福气都没有了。人的灯熄灭,良心泯灭,心灯不明亮了(箴廿20),到了时候,他不孝敬父母,什么为非作歹的事都可以做。在这里我们就看见, 神的作法就是要把这些罪恶都除去。
 
淫乱是「至于死的罪」
 
  接下去就讲道乱伦。「与继母行淫」(利廿11)、「与儿妇同房」(利廿12)、「人若娶妻,并娶其母」(利廿14),这些都是大恶,都要治死。我们知道,按优生学来说,凡是太近的亲属结婚,生出来的孩子一定会很麻烦。比如,乱伦生的孩子,怎么办呢?他是叫爷爷、还是叫爸爸呢?妻子与公公生的孩子,是叫爸爸、还是叫哥哥呢?这多麻烦!乱伦使家庭不和睦,使人间秩序混乱,使人民败坏。所以,这些都要制止。制止的法子就是立法。其实各国都有这种法律,现在我们中国各地也有这种法律,不可以乱伦、不可以乱来。还有,「人若与兽淫合,总要治死他。」(利廿15)人与兽淫合会感染疾病,还会传给别人,这更糟糕了。人与兽淫合,人就和禽兽一样,人失去灵,就变成野兽了。
 
  人若娶他的姐妹」,也不行。「无论是异母同父的,是异父同母的,彼此见了下体,这是可耻的事⋯⋯」(利廿17)我们从现代的遗传因子学上已经知道,凡是兄妹或姐弟通婚,近亲结婚最后生出来的孩子一定是蒙古症,遗传因子里的坏东西都带出来,坏上加坏;凡是坏的都带出来,好的都留不下。因此,遗传因子学告诉我们,近亲不能结婚。在我们中国有一个传统,姨表亲可以结婚;姑表亲不可以结婚。原因就是姑表亲血缘关系太近,姨表亲还远一点。母亲那边的亲属比父亲这边的亲属还好一点,这在优生学上实在是有道理。底下又说,姑母、姨母都不可以(利廿9);叔伯也不可以(利廿20)。这些都是 神的定规,对优生学、对家庭伦理、家庭幸福,和将来儿女的教育都有益处。比如,乱伦生的孩子很难弄,将来在人群中怎么说呢?那个小孩生出来以后,他也为难,他在人群中会感到羞耻,抬不起头来;会给他造成终生的遗恨。所以,这样做都是不可以的、是不对的。还有更糟糕的,就是男人与男人不可以彼此亲近(利廿13),这也是伤风败俗,违背 神创造的原理。这些污秽都要除去。
 
 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,我们不从律法的角度来看 神的律例、典章,我们从优生学、社会学、人文伦理学,从环保意识、卫生常识和医学观点,这些方面来看, 神立的律法真是好! 神是尽善尽美,防治一切坏事,让那些罪恶的因素都不能进来。所以,人若遵照 神的律法是好得无比!
 
基督徒在末世要防备属灵的死亡
 
  另外,这也告诉我们一件事,「治死」在旧约是指着肉体治死;在新约是指灵与 神断绝。所以,有「至于死的罪」、有「不至于死的罪」。若是「不至于死的罪」,祷告就可以得赦免;若是「至于死的罪」,就不行了,你犯了这些罪,灵就死在过犯罪恶中, 神就不理你了,这叫「弃绝」。所以,我们在属灵的事情上,应当懂这个原则。
 
  今天有很多不法的人,要求教会为同性恋证婚。现在还有更不法的要求(这世界的罪恶到了这时候,就证明主耶稣快来了,如今是末世了),说牧师可以主持结婚,也可以帮人离婚,在 神面前给他办离婚,这都是近代所发生很特别的事。今天我们讲到这些 神公义、慈爱的律法,我们就知道,这些在 神的定规里是不可以的。怎么可以在 神面前办离婚呢?离婚再嫁就是淫乱了。所以,一个作传道的人、作牧师的人,只能成人之美,不能成人之恶。凡是 神不喜欢的事,牧师还去帮他忙吗?要劝诫他、要警告他,要把 神的话讲解说明清楚,让他不敢这样去做。